关于公布 2023 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 非营利组织(省级)名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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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 宁 省 财 政 厅
文件
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
辽财 税 〔 2023 〕 208 号
关于公布 2023 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
非营利组织(省级)名单的通知
各市财政局、税务局,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、税务局 :
按照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
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8 〕 13 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规
定,经省财政厅 、 省税务局联合审核,辽宁省银行业协会等 15 家
单位符合规定条件,确认为我省 2023 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
营利组织(省级),并予以公布。
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《通知》及相关文件要求,对已取得免
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,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,并严格区分其免
税收入和应税收入,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。在具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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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发现问题,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。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 《 中
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
理法实施细则 》 等有关规定,办理税务登记,按期进行纳税申报。
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
手续,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
主管税务机关报告;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,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
务;未依法纳税的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。取得免税资格
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,剩余财产处置违反《通知》相关规定的,
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。
附件 : 辽宁省 2023 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( 省
级)名单
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
2023 年 9 月 28 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28 日 印发